「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第一次會議

金管會保險局近來文擬召開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第一次會議

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月5日以保局三字第09702551650號文檢送開會通知單,並訂於本月15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在該局1710會議室召開「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第一次會議。

二、      該草案最大之修正是為第三章:以公司組織申請經營公證人業務者,應僱用具備前項所定公證人資格者至少二人,……………。

三、      該草案第十條擬修正為:以公司組織名義執行公證人業務者,其公司名稱應標明「保險公證」字樣,……………。

四、      該草案第十四條擬修正為:公司組織申請經營公證人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三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三百萬元者,應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增資補足。

五、      由於本次「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有以上重大修正,我會會員就該等修正若有意見,請於下星期一下午2時前以電話向公會徐總幹事反應或親向理事長反應,公會擬廣納會員意見後期望及時在該項會議中向保險局諸長官提出俾該局能作適當合理考慮。

本訊息報導係民國97年12月12日下午4時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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