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案查勘地點為嘉義市,因貨物浸水造成原告公司財產損害,損失金額約新台幣伍拾捌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整。
二、 代為鑑定事項如下:
(一) 系爭貨物因本件事故(101年11月間)浸水之原因,能否判斷係受到海上運送過程中因海水浸水(非陸上之淡水)所致?
(二) 依系爭貨物毀損之現況,該等毀損貨物能否修補而回復原狀?如可,其修補費用為何「請將工資及更換材料(請依本件事故發生時經折舊之價值計算)予以分別計算」,如不能修補,該因毀損交易價值貶損之程度為何?
三、 公證鑑定費用由本案被害人(原告)訴訟代理人支付。
四、 倘各會員公司有意願者,煩請於103年06月14日(星期五) 中午12時整前(愈時不候)將 貴公司之公證收費標準資料及聯絡方式e-mail或傳真至公會蕭小姐收,以利公會將會員公司之報價資料統整後提供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案原告參考,並經本案原告決定後,再由臺中地方法院發函通知公會。
五、 承接此案件之會員公司,應將結案公證費用的10%提撥至公會作為基金。
※ 公會e-mail:weinie-gao@taipei-surveyors.org.tw
※ 公會電話:(02)2751-9530
※ 公會傳真:(02)2752-8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