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發生地點為新北市。
二、需鑑定內容如下:
(一)承包商為準備投標該工程及得標後履行該工程之合理必要支出金額為若干?
(請分別列出各項合理必要支出之明細)。
- (請分別列出各項合理必要支出之明細)。
(二)承包商為準備履行該工程,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因該工程終止,應付予
第三人違約金額為若干?(請分別列出各該第三人之違約金數額明細)。
- 第三人違約金額為若干?(請分別列出各該第三人之違約金數額明細)。
(三)該工程之合理利潤為若干?
三、倘各會員公司有意願者,煩請於104年8月5日(星期三)中午12時整前(逾時不候)將 貴公
司之公證收費標準資料(A4書面)及公司聯絡方式e-mail或傳真至公會李小姐收,以利公會將報名之會員公司資料統整後提供臺灣高等法院參考。
附註:因該案件資料甚多,故無法以傳真方式提供給各會員,會員若需查閱該案件資料,
請電話與公會李小姐聯繫至本公會查閱。
- 請電話與公會李小姐聯繫至本公會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