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臺灣高等法院來函公會,亟需公證人就該損害賠償案件進行鑑定作業。
一、本案發生地點為臺北市。
二、需鑑定事項如下:
◎ 如附表所示之修繕工程項目是否均有必要性?其合理之損害範圍為何?
三、倘各會員公司有意願者,煩請於106年12月22日(星期五)中午12時整前
將 貴公司之公證收費標準資料(A4書面)及公司聯絡方式e-mail或傳真至公會
廖小姐收,以利公會將報名之會員公司資料統整後提供臺灣高等法院參考。
附註:因該案件資料較多,故無法以傳真方式提供給各會員,會員若需查閱該案件資料,請電話與公會廖小姐聯繫並派員至本公會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