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會以北公證德字第101048號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說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向本公會所屬之會員收取年費乙事

正本

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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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高瑋玲

 

正本受文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北公證德字第101048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7月23日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金評管字第10105002590號函向金融服務業收取年費之事項。

說明:

(1)        本公會因應  貴會所發金管保理字第10102003812號函文內容之要求,故本公會基於協調之立場已轉知所屬各會員公司簽署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之同意書予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惟該是項函文之內容並未說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將向金融服務業收取年費之相關事項。

(2)        經查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僅將收取年費之書函發給本公會所屬之各會員公司,而未發函至本公會說明該是項,經本公會所屬之各會員公司反映,本公會之各會員公司業已於民國101年5月份依相關規定填報上傳100年度營業收入之財務業務報表,並每年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四條:「本會向受監理機構收取監理年費,其中保險機構依年度實質營業收入,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計收」繳交監理年費予  貴會。

(3)          而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逕自發函向本公會所屬之各會員公司收取年費乙事,今業已造成本公會所屬之各會員公司對本公會之不滿,煩請  貴會正式發函說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收取年費之法源及收取金額決議之依據。

理事長 游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