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僱或變更公證人作業要點

保險公證公司增僱或變更公證人作業要點

94.09.22第十二屆第十次理監事會通過訂定

一、 本要點由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證公會)依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訂定之。

二、 保險公證人執業證書有效期間為5年,應於期滿前由所屬公證公司檢附管理規則第18條所列相關文件及其他相關費用,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業證書;並於主管機關換發執業證書後,一週內向公證公會辦妥公證執業登記。

三、 保險公證公司增僱或變更公證人,而該公證人已領有執業證書者,公證公司應於增僱或變更公證人後,一週內向公證公會辦理公證人增僱或變更申請。

四、 保險公證公司於增僱或變更公證人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公證人執業證書仍於有效期限內者:

應由所屬公證公司於增僱或變更公證人後一週內,檢附公證人執業證書正本、保險公證人(簽署人)執業登記表(初次登記由公會簽發),及增僱/變更申請書,向公證公會辦妥登記。

2. 公證人未曾領有執業證書或執業證書已逾期者:

應由所屬公證公司檢附管理規則所訂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及請領執業證書;並於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後,一週內向公證公會辦妥登記。

五、 公證公司未依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辦理者,由公證公會呈報主管機關。

六、 公證公司如有停業、解散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或執行業務者,應為其公證人向主管機關辦理註銷或申請暫停執業,並於主管機關核准後,報公證公會備查,恢復經營時亦同。所屬公證公司未辦理者,公證人得檢具公證人執業證書正本、保險公證人(簽署人)執業登記表及提出停止業務申請書,委由公證公會向主管機關辦理註銷或申請暫停執業。

七、 公證公會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份公證人異動情形彙總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八、 本要點由公證公會報請主管機關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