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重大訊息

主旨:轉知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就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管理辦法草案會議之重大訊息

說明:緣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105年2月24日召開就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管理辦法草案協商會議之重大訊息通知本會會員。

一、因應總統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部分條文,依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通過修正個資法附帶條文時附帶決議,於總統公布後,請行政院應定於3個月內施行,爰為配合個資法之修正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主管機關)除已函請行政院核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於民國105年3月15日與個資法同日施行,並邀集保險相關公會及財團法人共同研商「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管理辦法」草案。

二、主管機關於民國105年2月24日召開之草案研商會議,主管機關於議程中述明將明確要求公證人於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時,應訂定內部處理程序,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三、惟經本會於議程中向主管機關反應,因應本會會員有以有限公司及個人執業之方式經營或執行公證人業務,依法無董(理)事會之設置,故恐有適用上疑慮一事,主管機關於會中說明會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3條之規定修正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管理辦法草案條文,即內部處理程序之訂定或修正,如未設董(理)事會之會員,應由其負責人簽署內部處理程序。

四、經本會核知,與保險公司簽訂合約之會員公司多已訂立內部處理程序,惟其餘未訂立內部處理程序之會員,為使其能符合預定於105年3月15日施行之法規,本會將於公會網站提供內部處理程序草稿以供有需要之會員自行下載修正使用。

五、另待主管機關提供本次研商會議後修正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管理辦法草案版本與會議紀錄後,本會將再轉知給各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