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案查勘地點為嘉義市,因火災受損共有三戶。
二、 代為鑑定事項如下:
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如附件所示修復費用,未明瞭如附件所示項目是否確因火災而受損,及其修復之合理價格及折舊費用為何?
三、 倘各會員公司有意願者,煩請於103年06月14日(星期五) 中午12時整前(愈時不候)將 貴公司之公證收費標準資料及聯絡方式e-mail或傳真至公會張小姐收,以利公會將會員公司之報價資料統整後提供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參考,再由嘉義地方法院發函通知公會。
四、 承接此案件之會員公司,應將結案公證費用的10%提撥至公會作為基金。
※ 公會e-mail:weinie-gao@taipei-surveyors.org.tw
※ 公會電話:(02)2751-9530
※ 公會傳真:(02)2752-8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