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17條及第36條條文。

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配合公司法登記事項刪除有關公證人公司終止營業應依法向
  有關機關辦理登記事項之規定【修正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17條條文】。

二、增訂保險公證人不得有未依期限提報或提報不實不全之業務、財務報規定,以健
  全市場管理【修正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36條條文】。

金管保粽字第101025732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