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險法第177條之1第1項規定是否配合個資法施行,請各會員公司提出意見看法。

 有關保險法第177條之1第1項各款之人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個人資料管理辦法(草案),煩請各會員公司針對下列討稐事項提出看法及意見,並儘速以書面方式提交公會,以利公會彙整各會員公司提供之意見資料後,於下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招開保險法第177條之1第1項之會議時將各會員公司之意見於會議中表達。

討論事項:

案由一、 保險法第177條之1規定是否仍配合個資法施行報請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謹提請 討論。

說  明: 個資法第6條規定關於敏感性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為使保險業者得排除該條規定故保險法增訂第177之1規定以為因應原擬於個資法施行時一併報請行政院發布施行。個資法已於101年10月1日施行為其中第6條及第54條規定因尚待修正故本次暫緩施行,則保險法第177條之1規定是否宜配合暫緩施行。

案由二、 「保險法第177條之1第1項各款之人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個人資料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資料),謹提 請討論。

保險法第177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