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為華山產險公司發佈勒令停業清理新聞稿

一、金管會上週六為華山產險公司由於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之法定標準而遭勒令停業清理處份,該文轉載如下,敬請本會會員撥冗詳閱: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勒令停業清理新聞稿 2009/01/17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山產險)因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之法定標準,經本會多次要求限期辦理增資事宜,並多次給與自救機會而未能完成之情況下,財務業務狀況已顯著惡化,有無法履行契約責任及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本會爰依保險法第149條第4項第3款及第5項規定予以勒令停業清理處分,同時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保發中心)擔任清理人,並組成清理小組,於98年1月17日進駐華山產險清理。

華山產險自受清理之處分時起,依保險法第149條之8第3項準用第149條之1規定,應將其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交予清理人,原有股東會、董事、監察人之職權即行停止,本會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5項 規定通知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以下簡稱產險安定基金)配合辦理補償事項。前述補償事項,係由產險安定基金依「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 額規定」墊付,其中屬政策性保險之理賠,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住宅地震保險,將按原得請求金額全額墊付;其他險種之理賠,則按原得請求金額之90%墊付,並以300萬元為最高墊付上限。另所有有效契約如申請終止契約,產險安定基金將按原得請求金額之40%墊付,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如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所列情形者,則不得終止契約(詳附件)。前述得請求金額未獲安定基金墊付之部分,則登記為對華山產險之債權,等待清理之分配。

截至97年12月底,華山產險市場占有率約1.6%,有效保單件數約計62萬件,其中承保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約28萬餘件、住宅地震保險約2萬餘件,共計31萬餘件皆可獲得100%墊付,故有半數以上之保單理賠權益將不受任何影響,餘大多數保戶亦可獲得產險安定基金九成以上之理賠墊付。

清理人進駐華山產險後,除持續受理保險理賠及保單解約外,亦將依保險法第149條之8第2項規定執行清理人職務,儘速辦理營業、資產及負債之移轉,並將盡最大努力,依據勞工相關法規爭取員工權益。

二、另本會會員公司目前若有已出公證報告並開發票申請公證費而未能領到費用者,請儘速向公會報備以便彙整製作報表向金管會保險局核備並向接受金管會委託清理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報備以作為該中心將來核發公證費之依據。

本訊息報導係民國98年元月19日上午11時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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