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職業道德規範

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所屬公證人職業道德規範

一、 總則
1. 公證人為發揚崇高品德,增進專業技能,以加強公證人信譽及功能起見,特訂定本職業 道德規範。
2. 公證人應守公正嚴謹及誠實立場保持超然獨立精神服務社會。
3. 公證人同業間應敦睦關係,共同維護職業榮譽,不得為不正當之競爭。
4. 公證人應稟於職業之莊嚴及任務之重要,一致信守本規範並善加發揚。

 二、 職業守則
1. 公證人不得為其本身利益及有利害關係之委託人執行公證業務。
2. 公證人執行業務不得為誇大不實之廣告及宣傳。
3. 公證人應保持職業尊嚴,不得有玷辱職業信譽之任何行為。
4. 公證人不得違反與委託人間之雙方信守和約定。

 三、 技術守則
1. 公證人應不斷增進其專業知識技能,對於不能勝任之業務不宜接受。

 四、 業務延攬
1. 公證人不得以不實之宣傳函件及其他不正當方法延攬業務。
2. 公證人收取酬金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亦不得以不正當之競價方式延攬業務。

 五、 業務執行
1. 公證人執行業務,應本超然立場公正執行。
2. 公證人對其聘用人員應予適當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3. 公證人執行業務必須恪遵財政部頒公證人管理規則及有關法令之規章。

 六、 附則
1. 凡違背本規範之約束者,由公會或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之。
2. 本規範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