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關於保險事業消息

查金管會關於保險事業近向社會發佈兩則消息,一為調整97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之計算以因應金融衝擊,另一則消息為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我會公證人在處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案件時必需特別留意如下有關修正重點,俾免在公證業務處理上發生困擾或帶來不便。

 

  • ·  金管會調整97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之計算因應金融衝擊 2008/11/27

行政院金管會繼97年10月30日發布放寬保險業發行及投資具資本性質債券或負債型特別股募集資金計入自有資本限制、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列入自有資本計算及計算自有資本可認列股票50%未實現損益後,考量國際金融情勢仍持續低迷,應壽險公會反映,對於前述之RBC制度暫行措施建議以如下修正,並經該會第228次委員會討論通過,其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股票未實現損益認列比率調整為20%;國內外之ETF股票型及股票型、平衡型共同基金比照辦理。

二、投資資本性質債券或負債型特別股之資金計入自有資本方式,除對於保險業實質互相投資者應予限制自第1年起全額從自有資本扣除外,保險業於98年12月底前投資具資本性質債券或負債型特別股之資金不需從自有資本扣除。

三、對於股票及重大事故準備金調整之適用期限延長至98年12月底。

金管會表示,該會將督導已規劃進行中之募資或發行資本性質債券計劃積極推動,並續督促尚未提出計畫者亦應儘速辦理,各公司並應研擬具體可行之資本強化計畫;另為強化業者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業者並應於本(97)年底前研提內部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改進計畫及預定達成目標,以提升保險業資本適足及清償能力之穩定性。

  •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2008/11/27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自民國八十七年實施迄今,已逾十週年,根據統計資料顯示,截至九十七年九月底的有效汽機車投保總數,已經超過1,710萬 件,對社會大眾行的安全提供完善的保障。依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 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施行,迄今已經三次修正。

本標準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一、 鑒於新式醫療器材引進以及價格調整,針對部分醫療費用予以調整;

二、 有關交通事故受害人為未參加全民健保外國人或受害人以自費方式接受醫療者,訂定統一標準核付;

三、 另實務上發生受害人被撞受傷,雙腳殘廢,產險公司因受害人身體障害非屬十一大系列其中二項目(因兩腳皆屬下肢系列),以較次等級殘廢核付,爰刪除本標準第四條第二至五款規定必須身體「不同」十一大系列其中二項目,給與升等給付。

本 修正案正式實施日期,除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外,亦會配合本保險九十八年費率變動因素綜合考量,二者同時實施。此外,依據本法第二十 七條第三項規定: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易言之,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在本標準正式修正日 之前,則仍將依據現行規定辦理理賠。

本訊息報導係民國97年11月28日下午2時50分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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