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彙整: 保險業新聞

保險業公告新聞

AIG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06月11日起董事長由李博能先生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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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為華山產險公司發佈勒令停業清理新聞稿

一、金管會上週六為華山產險公司由於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之法定標準而遭勒令停業清理處份,該文轉載如下,敬請本會會員撥冗詳閱: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勒令停業清理新聞稿 2009/01/17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山產險)因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之法定標準,經本會多次要求限期辦理增資事宜,並多次給與自救機會而未能完成之情況下,財務業務狀況已顯著惡化,有無法履行契約責任及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本會爰依保險法第149條第4項第3款及第5項規定予以勒令停業清理處分,同時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保發中心)擔任清理人,並組成清理小組,於98年1月17日進駐華山產險清理。 華山產險自受清理之處分時起,依保險法第149條之8第3項準用第149條之1規定,應將其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交予清理人,原有股東會、董事、監察人之職權即行停止,本會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5項 規定通知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以下簡稱產險安定基金)配合辦理補償事項。前述補償事項,係由產險安定基金依「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 額規定」墊付,其中屬政策性保險之理賠,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住宅地震保險,將按原得請求金額全額墊付;其他險種之理賠,則按原得請求金額之90%墊付,並以300萬元為最高墊付上限。另所有有效契約如申請終止契約,產險安定基金將按原得請求金額之40%墊付,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如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所列情形者,則不得終止契約(詳附件)。前述得請求金額未獲安定基金墊付之部分,則登記為對華山產險之債權,等待清理之分配。 截至97年12月底,華山產險市場占有率約1.6%,有效保單件數約計62萬件,其中承保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約28萬餘件、住宅地震保險約2萬餘件,共計31萬餘件皆可獲得100%墊付,故有半數以上之保單理賠權益將不受任何影響,餘大多數保戶亦可獲得產險安定基金九成以上之理賠墊付。 清理人進駐華山產險後,除持續受理保險理賠及保單解約外,亦將依保險法第149條之8第2項規定執行清理人職務,儘速辦理營業、資產及負債之移轉,並將盡最大努力,依據勞工相關法規爭取員工權益。 二、另本會會員公司目前若有已出公證報告並開發票申請公證費而未能領到費用者,請儘速向公會報備以便彙整製作報表向金管會保險局核備並向接受金管會委託清理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報備以作為該中心將來核發公證費之依據。 本訊息報導係民國98年元月19日上午11時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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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第一次會議

金管會保險局近來文擬召開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第一次會議 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月5日以保局三字第09702551650號文檢送開會通知單,並訂於本月15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在該局1710會議室召開「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第一次會議。 二、      該草案最大之修正是為第三章:以公司組織申請經營公證人業務者,應僱用具備前項所定公證人資格者至少二人,……………。 三、      該草案第十條擬修正為:以公司組織名義執行公證人業務者,其公司名稱應標明「保險公證」字樣,……………。 四、      該草案第十四條擬修正為:公司組織申請經營公證人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三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三百萬元者,應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增資補足。 五、      由於本次「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有以上重大修正,我會會員就該等修正若有意見,請於下星期一下午2時前以電話向公會徐總幹事反應或親向理事長反應,公會擬廣納會員意見後期望及時在該項會議中向保險局諸長官提出俾該局能作適當合理考慮。 本訊息報導係民國97年12月12日下午4時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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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關於保險事業消息

查金管會關於保險事業近向社會發佈兩則消息,一為調整97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之計算以因應金融衝擊,另一則消息為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我會公證人在處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案件時必需特別留意如下有關修正重點,俾免在公證業務處理上發生困擾或帶來不便。   ·  金管會調整97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之計算因應金融衝擊 2008/11/27 行政院金管會繼97年10月30日發布放寬保險業發行及投資具資本性質債券或負債型特別股募集資金計入自有資本限制、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列入自有資本計算及計算自有資本可認列股票50%未實現損益後,考量國際金融情勢仍持續低迷,應壽險公會反映,對於前述之RBC制度暫行措施建議以如下修正,並經該會第228次委員會討論通過,其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股票未實現損益認列比率調整為20%;國內外之ETF股票型及股票型、平衡型共同基金比照辦理。 二、投資資本性質債券或負債型特別股之資金計入自有資本方式,除對於保險業實質互相投資者應予限制自第1年起全額從自有資本扣除外,保險業於98年12月底前投資具資本性質債券或負債型特別股之資金不需從自有資本扣除。 三、對於股票及重大事故準備金調整之適用期限延長至98年12月底。 金管會表示,該會將督導已規劃進行中之募資或發行資本性質債券計劃積極推動,並續督促尚未提出計畫者亦應儘速辦理,各公司並應研擬具體可行之資本強化計畫;另為強化業者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業者並應於本(97)年底前研提內部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改進計畫及預定達成目標,以提升保險業資本適足及清償能力之穩定性。 ·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2008/11/27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自民國八十七年實施迄今,已逾十週年,根據統計資料顯示,截至九十七年九月底的有效汽機車投保總數,已經超過1,710萬 件,對社會大眾行的安全提供完善的保障。依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 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施行,迄今已經三次修正。 本標準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一、 鑒於新式醫療器材引進以及價格調整,針對部分醫療費用予以調整; 二、 有關交通事故受害人為未參加全民健保外國人或受害人以自費方式接受醫療者,訂定統一標準核付; 三、 另實務上發生受害人被撞受傷,雙腳殘廢,產險公司因受害人身體障害非屬十一大系列其中二項目(因兩腳皆屬下肢系列),以較次等級殘廢核付,爰刪除本標準第四條第二至五款規定必須身體「不同」十一大系列其中二項目,給與升等給付。 本 修正案正式實施日期,除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外,亦會配合本保險九十八年費率變動因素綜合考量,二者同時實施。此外,依據本法第二十 七條第三項規定: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易言之,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在本標準正式修正日 之前,則仍將依據現行規定辦理理賠。 本訊息報導係民國97年11月28日下午2時50分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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