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證事業,自古以來,即有所謂牙行之設立,其業務係由稅務機關主管。直至我中華民國立國以來,我工商界人士,因鑒於我國地大物博,物產豐富,與國際間貿易日見頻繁,乃向政府申請更名為公證公司之現稱而設立公證公司以執行海內外公證業務,民國三十八年,我政府遷播來台,主管當局,為配合台灣經濟發展,開拓進出口國際貿易,有鑒於舉凡原物料製品、機器及一切貨物之輸入輸出,以及國人商品財產之保障,均有賴我公證業居間服務,故一再獎植國人設立公證公司,三十餘年來,由於業者兢兢業業,已使我國公證事業,日見發達,深得國內外人士嘉許與信賴。
本會為使各被保險人,充分了解保險及公證業務,曾經陳奉財政部(53)台財錢發第0三七0四號通知釋示:「查產物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產物保險業公證人謂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產物保險標的查勘鑑定,估價及賠款之理算協商而予證明之人』,按照上項規定,被保險人,自可自行委託公證人為其辦理有關保險標的之勘鑑估算等工作」其實我公證業務範圍,除辦理火險理算之外,尚包括一般貨物或受檢標的之檢查和鑑定、品質之化驗,以及海損理算、貨物檢量等等,另關於像國際貿易公證業務,乃係依照L/C條件或在合同上指定代表買方確實檢驗出口貨品之品質及數量,絕對公正超然,以確保買賣雙方之利益,至於其他種類之公證業務,如接受國外委託,調查國內進出口商之一切資料與信譽等,我公證同業,均能善盡職責,竭誠服務。
我會會員公司其公證人執業證書,其使用有效期限原為三年,今已變更為五年,期滿前一個月,由本會通知辦理換證手續,二十餘年來,上項證照之請領換發,均由本會代表辦理,關於同業營業狀況,每年於年度終結後,必須編製年度營業報告,交本會保存備查。
為發展本業業務,提高公證技術,增進同業員工工作效率,維護同業員工合法權益,本會曾經促請同業,舉辦勞工保險,自強活動,並由本會策劃舉辦同業業務座談會,同業員工聯歡餐會,及同業員工疾病傷亡慰問,同業員工子弟獎金等褔利措施。
民國三十九年前,國人從事公證事業者甚少,嗣以台灣經濟發展,進出口貿易發達,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始逐漸增加,起初由於我公證業在萌芽時期,人數不多,未能設立公會,其業務暫由產物保險業公會代管,迨至民國五十二年六月,業者以同業已足法定人數,乃發起籌組同業公會,於同年八月二十日,我公證同業公會順利正式成立,外縣市同業,因當地未設置公證人公會,本會遵照財政部(52)台財錢發第0八一七三號通知由本會統一管理,代為辦理證照之請領轉發等業務,至於一般民間亦有所謂翻譯、公證等同業,乃係直接向經濟部申請公司登記,取得公司執照營業後不須加入本會為會員而形成本公證產業有部份死角以致無法管理。
本會成立時,僅有會員十六家,嗣經政府不斷獎掖與扶植,發展至為迅速,先後共有一百八十餘家之多,但近來由於受經濟不景氣影響,截至目前為止,本會尚有公證同業六十三家,外縣市公證同業四家,從事於國內外公證業務。
本產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激烈,業者必須從基本上加倍努力,力求改進,才能發揚光大,茲就亟待改進各點列陳如后: